成都地铁侵害肖像权案件落槌,法院判决出炉


近日,成都地铁偷拍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一审宣判结果正式公布。根据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官方微博信息,12月12日该法院就何某某起诉曾某某、罗某某及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进行了审判,并向外界披露了判决结果。

据了解,该事件起因是被告罗某某和曾某某于地铁车厢内对原告何某某进行了未经允许的拍摄,并在社交平台上对相关图片和视频进行了传播,导致原告何某某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此行为不仅侵犯了何某某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还在网上引起了一定程度的传播和讨论,对何某某的名誉和心理造成了损害。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并应当就其行为对何某某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何某某提出的要求罗某某和曾某某在案涉地铁站连续十天宣读道歉声明,并要求同被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求,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法院认为,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违法行为虽然侵犯了原告何某某的人格权,但其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赔偿责任的应该是直接侵权人,即罗某某和曾某某。而对于原告要求的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法院也指出,对于何某某要求的道歉声明和赔偿金额方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定量,不能一刀切。尽管原告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要求连续十天的宣读道歉声明和五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判决书公布之后,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和讨论进一步升温。有法律专家指出,该案件的判决以及其背后反映出的问题,对于当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互联网舆论环境的监管、以及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等领域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同时,此次事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个人隐私权重要性的契机,为强化法律意识和提升法律素养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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