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未及时追讨逾期债务 逾过诉讼时效权利无法保护


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关系本应是朋友间的简单借贷,但转化为了一段司法纠葛。2018年,老张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不灵,向老陈借得人民币61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并将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应还款期限为2018年至2019年间,但四年过去了,这笔钱却一直没有归还。

时至2023年,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决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对此,老陈则反请求老张先偿还上述欠款。然而在这起看似普通的借贷纠纷中,却隐藏着一个法律问题——诉讼时效。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发现,在债务到期后的三年内,老陈并未通过任何途径向老张催要过欠款,也未曾采取措施主张权利,此举意味着老陈对借款诉讼时效的放弃。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不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法院获得司法救济。

法院审理后认定,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老陈的债权已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现已不能再行使抵押权,使得老张主张的权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老陈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相应的行动来维权,例如面对面提出还款请求、发送催款信、拨打电话要求偿付、或是正式起诉等,结果导致他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事实上,正如法官所提醒,法律是不会保护那些不积极行动的债权人的。

本案的处理进而引起了人们对于诉讼时效的关注,提醒各位债权人在面对债务逾期时,务必及时而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债务诉讼时效的消逝。同时,此案例也提醒了人们在进行借款时,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并在必要时候采取行动以保护自身权益。如若对方拖延还款,债权人对此处于被动状态,必须即时采取措施打破沉默,否则可能会因时效的流逝而遗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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