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年终奖之争,法院判定企业需支付奖金


这起发生在北京的劳动争议案件,旋转了法庭的门轴,由一份普通的劳动合同演变成对职工年终奖资格的较量。员工刘某某与公司的合同解除之后,因为未获得2020年度的年终奖金,双方的争议升级至法律层面,历经多次审理,最终由北京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为工资与奖金权益交锋画上了句号。

2019年9月,刘某某与一家位于北京的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然而仅过了一年多,在2020年12月,双方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家公司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并未支付刘某某同年的年终奖金,金额高达26000元。对此,刘某某怀揣不满,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0年度年终奖金。

仲裁机构裁决公司确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刘某某支付赔偿金19500元。但公司对于年终奖金的拒绝支付,以《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作为依据,坚称在奖金发放之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本年度奖金。根据手册规定,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亦无权获得该项福利。

一审法院未支持刘某某的诉求,认为年终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内,并依据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则,判定刘某某不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但刘某某并未接受这一判决,随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中他强调,公司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他无法获得应得的年终奖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视案件后,认为公司以《员工手册》为由拒绝发放年终奖不合理,刘某某无法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刘某某不应享有年终奖。故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公司须支付刘某某2020年度26000元的年终奖金。

不甘心的公司依旧未服,继而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公司辩称年终奖金的发放应当属于企业经营决策范围内,并取决于企业当年的经营状况。然而北京高院经过审核后认为,年终奖金的发放问题关键在于合同的解除是公司违法所致,而不是刘某某个人原因。另外,公司未能提出有效证据证实刘某某不配获得该奖金。据此,高院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最终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案一路审判,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在涉及当事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上。通过这样的裁判断,也向所有劳动关系中的企业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无论企业内部制度如何规定,都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合法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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