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误会事件法院做出判决,当事者人格权未受侵犯


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广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在此案中,两位女性乘客曾怀疑男子何某某在地铁内偷拍,引发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判决结果认定两名女子的行为并未侵犯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

事件的始末可追溯到今年6月11日晚,何某某乘坐成都地铁时,因其鞋面有闪光点被罗某某与曾某某误认为是摄像装置,由此产生争执。事态稍显紧张,何某某为消除误会脱下鞋证明清白。地铁安保人员在接到情况汇报后,及时处理,建议三人下车协商。何某某也遵照建议主动报警,并在警务室的配合下解决了这场误会。

在公安人员的介入下,两名女子当场向何某某表达歉意,但何某某显得情绪激动,拒绝了她们的歉意以及补偿交通费的提议。经民警调查核实后确认何某某鞋内并无摄像设备。随后,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记录,并进行了签字确认。公安人员对两名女子进行了批评教育,整个事件最终得到妥善处理。

何某某之后将事件透过网络发布,并起诉两名女子以及地铁运营公司,要求他们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五万元。但法院在审理后认定,两名女子在获悉真相后已及时当场道歉,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教育,无进一步传播不实信息的行为。对于何某某反映的情绪波动,虽有影响,但并未超出私人交往范畴。同时,成都地铁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处理事件时履职得当,亦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且不支持何某某关于公开道歉及赔偿的要求。法院提醒公众,在公共场所遭遇纷争时,应保持克制与尊重他人权利,用礼貌和平地方式解决问题,促进法治和社会进步。

此次判决提醒大众,即便是在意外的误会中,也应合理表达疑虑,避免不当行为损害他人尊严。同时,一旦意识到误会,应主动采取措施纠正,以防止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扩大。这起事件也再次印证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懂得如何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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